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