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竣工验收结论;

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试飞总结报告。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况。

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