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运输机场工程验收 第四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助航等设施设备,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 第五十二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履行行业验收程序。 第五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第五十五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五十六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第五十七条 非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验收程序。 第五十八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