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