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经营单位 第十六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单位 第十六条 禁止销售、出租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禁止出租未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机场设备。 禁止销售、出租未经制造商认可或者未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改造设备。 禁止以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