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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销售、出租的机场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机场设备检查验收制度,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销售、出租记录制度。 第十六条 禁止销售、出租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禁止出租未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机场设备。 第十七条 进口机场设备因生产原因造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需要进行召回的,由其在境内的代理机构或者销售单位负责召回。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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