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验服务,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制造商在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应当终止对申请事项的检验。已得出检验合格结论的,撤销其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报告民航局。 制造商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检测条件或者拒绝开放其生产设施、设备、档案材料的,检验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开放,制造商坚持不予开放的,检验机构应当终止对申请事项的检验,并对有关申请事项做出检验不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