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 所申请机场设备的知识产权状况说明以及在生产与技术运用方面无违法行为的声明; 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 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情况,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情况; 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