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