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6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