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