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