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