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