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