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以不同形式予以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