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决定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决定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