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民政部门负责人从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中指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