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对民政部门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中写明处理情况,并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