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