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工作规则(2008年) 十九、

十九、 国务院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民政部起草的行政法规、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一般应当由有关司(局)起草,根据需要,也可以由部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部法制部门负责对需要上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讨论的部门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核,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提出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并由部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部务会议作说明。

部法制部门对于征求我部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认真协调办理;各司(局)应当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