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2.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2. 2. 将第十九条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修改为“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