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1.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1. 1. 将第十六条中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修改为“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五)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