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收(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第三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