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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修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决定(2025年) 八、

八、 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内容不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七、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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