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关于修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决定(2025年) 七、 民政部关于修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决定(2025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收养人对居住国主管机关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签署书面声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