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2026年) 三、
三、 工作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对于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积极发挥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能作用,依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现有场所和力量,加强政策衔接和资源统筹,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持续有序开展。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强化对服务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形成“实施-监督-评估-反馈-改进”的管理闭环。加强公示公开,及时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服务提供主体等,按规定公开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清单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