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下级民政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民政部门应当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机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