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