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民政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十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重复信访、信… 第二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处理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