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五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