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