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