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