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