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