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