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第二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