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