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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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