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由院校负责保管。

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