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平时启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经过批准。启用简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启用新品和长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省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