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九条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