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