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五条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五条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