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他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第三十五条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三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