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三十条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三十条 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