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九条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