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