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 第九章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八月国防部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